二○○八年四月八日
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鄂劳社函[2008]7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省部属企业:
根据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开展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鄂人函[2008]26号),现就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推荐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
在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技能劳动者,特别是一线生产服务人员中,选拔一批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二)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湖北省技能大师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
6、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推荐人选必须从生产服务岗位上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在职人员中选拔,并以近5年来取得的工作业绩、成果和贡献为主要依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应取得同行专家的认可。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可优先申报。
三、选拔办法和申报程序
(一)全省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推荐、选拔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人事厅组织。省直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的推荐选拔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接组织。各地推荐选拔工作由当地劳动保障局会同人事局组织,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推荐选送。非公有制单位选拔工作由所属地区统一组织。
(二)各地推荐人选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经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并附审核意见,以当地政府名义行文推荐;省直部门、行业协会,中央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在部门(单位)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经本部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并附审核意见,以本部门、本单位名义行文推荐。
(三)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对各地各单位推荐的高技能人才人选进行评议,按规定程序审核、审定、公示后上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四、工作要求
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推荐选拔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单位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举措,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布置,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肃、认真做好这次推荐选拔工作。
申报材料于2008年4 月8日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逾期不受理。
联 系 人:别春妮
电 话:027-87235904
传 真:027-87823828
电子邮件:hbpxc@163.com
附件: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选拔推荐表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在相关下载栏目中下载)
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选拔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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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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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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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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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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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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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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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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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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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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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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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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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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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成果及工作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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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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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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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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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州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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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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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州政府或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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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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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专家评 议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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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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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
和社会
保障厅
审 核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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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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