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
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是,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的方法和步骤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分步、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一是对于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和取消的意见。对清查中发现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活动,以及各单位、各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对确需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是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三是要检查本单位、本系统内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特别是考试、鉴定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纠正,确保公平公正,严格有序。四是对举办考试、鉴定活动的单位(机构)与职能不一致、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或予以纠正。五是对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六是对强制开展的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及时予以纠正。七是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二)市直各委、办、局要按照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认真组织对本单位和本系统的各类职业资格设置、资格类别、考试和鉴定的组织实施、相关培训活动、资格证书印制发放和收费等活动进行清理规范,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规范,汇总后一并报市人事局。各企业要对本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进行清理规范,汇总后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各单位、各部门要于7月10日前完成所属范围内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汇总形成本单位、本部门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工作总结,认真填写《武汉市清理规范职业资格考试发证情况统计表》、《武汉市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培训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及附表可于以下网址下载:www.wh12333.gov.cn或www.whrsj.gov.cn),报送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含电子版工作总结和统计表格)。工作总结主要内容:一是基本情况;二是处理意见;三是规范发展意见。具体包括: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基本情况;清理规范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对每一个职业资格明确提出保留、取消、停止、调整或归并的处理意见;详细说明各类职业资格名称、类型、设置依据、设置部门(或单位)、实施部门(或单位)、实施时间和已获得资格人数、涉及范围、证书名称及需要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研究进行调整、审批并予以公告的理由;下一步规范发展的意见。
(四)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将在各单位、各部门报送清理规范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未经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并公告的不得继续开展与职业资格相关的考试、发证等活动。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办发[2007]73号文件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上来。要按照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各类人才合法权益要求,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部署,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任务。
为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公安局、监察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工商管理局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抓好清理规范任务的分解落实、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协调和解决清理规范工作的重大问题。按照鄂政办发[2008]35号文件精神,市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对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设置、资格类别、考试和鉴定的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发放,职业资格培训、收费等活动进行清理规范;市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市教育部门负责对所辖大中专院校的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相关活动进行清理规范;市财政和物价部门负责全面清理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方面的收费活动,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市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市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欺诈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市监察部门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成立全市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以及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有关要求认真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坚决杜绝边清理边继续违规设置、实施职业资格的行为。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申报,为正确提出职业资格的处理和规范意见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在清理规范工作中,对于不认真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群众意见突出、问题性质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将清理规范工作与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相结合,正确处理清理规范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好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解释和舆论引导,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清理规范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1、全市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武汉市清理规范职业资格考试发证情况统计表
3、武汉市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培训情况统计表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人 事 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