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社〔2008〕19号 关于促进全民创业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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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劳社〔200819

     

     

    关于促进全民创业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0号)、《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促进全民创业工作行动方案》(武劳社〔200831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全民创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促进我区全民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全民创业工作的重大意义

    1、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工作总体要求的具体行动,对于推动我区经济发展、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区劳动保障系统干部职工要立足本职,勤奋工作,积极投身全民创业工作之中,树立“服务全民创业光荣”的观念,为把我区建成“创业之都”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要求

    2、把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作为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的重要着力点,摆在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突出位置,实现统筹城乡就业协调发展。

    3、建立健全面向各类创业人员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和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资金扶持、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和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4、建立健全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的考核评价体系。把创业政策落实情况、创业培训质量、创业服务效果、创业的初始成功率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的实际效果等作为衡量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的考核内容。

    5、坚持促进就业与劳动者自主创业相结合,将促进创业的工作重点放在提升劳动者自主创业、自主经营、自筹资金、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创业意识和能力上,强化城乡劳动者在全民创业中的主体地位。

    三、工作目标

    6、完成创业培训400人,创业成功300人,创业带动就业1080人;支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带动全区5500人实现就业再就业;大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小额担保贷款达到221笔,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达到1000万元;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各类培训人数达到5200人。

    四、大力培养全民创业意识

    7、全面调查全区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基本情况,为区委、区政府制定全民创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8、总结推广一批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城镇失业人员、退地农村劳动力人员自主创业成功先进典型,在全区树立10名创业明星,100名创业成功先进典型,发挥其在全民创业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9、充分运用形式多样化的宣传方式,着力宣传促进全民创业法律法规,各项扶持政策;着力宣传劳动者自主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典型经验,营造和谐的创业环境和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全面开展全民创业培训

    10、积极参与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加快培养高层次、实用型人才,逐步形成创业培训与创业实训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

    11、整合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创业培训。整合东西湖区职业技术学校、东西湖区社区学校、慈惠成人职业学校、东西湖区继续教育学校资源,形成以区就业训练中心为主体的四大创业培训基地体系。

    12、鼓励支持工青妇、科协等群团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充分利用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现有促进创业的各类资源,加强下岗职工创业基地和创业中心建设,打造各具特色的创业载体。

    13、建立一批职业技能考评基地。根据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阳光工程培训专业设置和实训要求,建立10个职业技能考评基地和实训基地,为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智力支持。

    六、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14、对《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分类管理。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七类扶持创业人员,积极认定审核,及时发放,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享受创业扶持政策”,使其享受创业扶持的有关政策。

    15、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七类扶持创业人员纳入免费创业培训范围。

    16、创业人员创办企业或实体需要招用人员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其推荐介绍人员;需对新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时,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免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17、创业人员创办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8、创业人员创办个体私营实体时,创业人员及新吸纳的就业人员视同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条件的,及时为其办理社保补贴。

    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推进全民创业

    19、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我区所有以自主创业方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各类自主创业人员,包括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等七类人员。上述人员自主创业或合伙兴办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登记注册的视个人自主创业,可按个人自主创业贷款业务办理。

    20、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区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不少于300万元,全区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力争达到1000万元,并逐年增加贷款规模,为自主创业劳动者提供资金扶持和融资服务。

    21、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等做法,开辟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办理“绿色通道”。

    八、认真做好全民创业跟踪服务

    22、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创业服务组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管理、服务和实施责任。

    23、依托市、区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区外经、招商等部门,征集、评选、推荐适合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库,形成创业项目的定期发布制度。

    24、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全体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法律法规、创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以及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25、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招聘用人指导服务、代理招聘服务、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以及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26、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27、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涉及全民创业中的投诉案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明执法,及时处理。

    28、区劳动保障调解仲裁机构对涉及全民创业中的劳动争议案件,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时受理,应依法调解、依法仲裁。

    九、切实加强组织协调

    29、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与经贸、财政、银行、税务、工商、国土、房产、人事、城管等部门协调配合,参与研究制定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推动全民创业工作取得实效。

    30、将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纳入就业再就业整体工作安排,实行统一部署、统一考核。要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的绩效指标、政策指标,创业培训指标和创业服务指标,把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提高创业带动就业效果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建立健全绩效目标责任体系。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200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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