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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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根据《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掌握的依照本规定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监察室、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办公,主要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局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的网上发布工作,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监察室负责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的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5、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并与公众相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 (2)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4)最低工资标准及工资指导价位。 (5)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审查登记的条件、程序及结果。 (6)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程序及结果。 (7)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程序及结果。 (8)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条件、程序以及缴费、享受待遇的标准。 (9)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批准的基金使用情况。 (10)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11)重大行政处罚的处罚依据、程序及结果。 (12)政府向社会承诺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的事项以及劳动保障部门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13)劳动保障机构职能及调整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公开的劳动保障其它政府信息。 8、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公开未在第7条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本办法第9条所列的内容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依照申请向公开权利人公开。对于已通过网站或其它形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提供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告知其获取信息的途径。 9、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10、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其性质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 1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证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予以更新。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1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于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武汉劳动保障服务网站上予以公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报送制度,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政府信息。 1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在劳动保障服务网站上予以公布外,根据本局实际,采取符合该信息特征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通过政府公报、政府信息专刊或者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政府信息; (2)在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资料查阅点、电子屏幕等场所公布; (3)召开新闻发布会;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方式。 14、对于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在信息生成5日内,经局领导签字同意后,将信息报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交付信息中心通过网站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于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公开,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予必要的查询指引。 15、公开权利人根据本规定第8条的规定要求获得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口头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做好记录。 16、公开权利人在书面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填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如实反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用途等,以便查询和答复。公开权利人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开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签名或者盖章。 17、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在接到申请时向申请人即时送达受理回执,并于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移送相关单位、处(室)办理。信息公开的承办单位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局领导签字同意,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填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承办表》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统一制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将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者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可以公开的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1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诺公开的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具体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20、公开权利人发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记录的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要求更改。 对与公开权利人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承办机构依据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规定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22、根据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需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套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进行检索、查询、复制。对阅读有困难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必要的帮助。 2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隶属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 第四章 监督 2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目标管理,按要求组织检查考核。 25、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程序予以处理: (1)违反本规定中有关公开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规定的; (2)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3)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4)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2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单位、部门或个人违反本规定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者泄露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构成犯罪的,依照《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处理。 27、公开权利人认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单位、机关处(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投诉。 公开权利人认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拒绝公开与其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 附则 28、本办法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29、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
2008-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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